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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宝昌:略论墨家逻辑及其价值——为第七个“世界逻辑日”而作
发布时间:2026-04-01  阅读:4次


摘 要

2019年11月1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40届会议决定,将每年1月14日定为“世界逻辑日”。这是继“世界哲学日”等少数几个世界性专业纪念日之后的又一个国际专业纪念日。2020年1月1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奥德蕾·阿祖莱在首个“世界逻辑日”的致辞中提及中国墨家学派的逻辑研究,将其作为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逻辑研究成果之一予以凸显。墨子与后期墨家共同为我们建立了墨家逻辑学。现代形式逻辑所包含的逻辑的对象与作用、概念、判断、演绎推理、归纳法、形式逻辑基本规律、论证等等,墨家逻辑几乎都有所论列,其中不少论列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提出了相当丰富而科学的思想与理论,业已构成中国古代逻辑体系的主要内容,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逻辑和古印度因明逻辑鼎足而三。比较可知,墨家逻辑和因明逻辑属于演绎与归纳杂糅的论式和方法,不像亚里士多德逻辑那样有严格的推理形式和固定的语言形式,但三者之间可作有条件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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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姜宝昌,山东大学文学院教授
原 载 |《文史哲》2026年第1期,第25-35
原 题 | 略论墨家逻辑及其价值——为第七个“世界逻辑日”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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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源于古典希腊语,它决定人们的思维与表达,而逻辑学以其所具有的工具性、全人类性和基础性三个重要特质,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定为与数学、天文学和天体物理学、地球科学和空间科学、物理学、化学、生命科学并列的人类七大基础学科。古代中国的墨家逻辑则被定为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逻辑、古印度因明逻辑鼎足而三的古典逻辑。

2026114日是第七个“世界逻辑日”,谨以此文奉上,以为纪念。

本文拟论列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墨家逻辑精义述要;二、墨家“三物论”逻辑(以下简称“墨家逻辑”)及其与希腊亚里士多德“三段论”逻辑(以下简称“亚氏逻辑”)、印度陈那“三支论”逻辑([因明],以下简称“因明逻辑”)之比较;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墨家逻辑的评述与赞扬。

一、墨家逻辑精义述要

首先,论列墨家逻辑精义述要。为彰显《墨经》当为后期墨家之作的定评,这一问题,拟从以下两方面展开。

(一)墨子在逻辑方面的贡献

1.墨子的“三表法”

《非命上》:“子墨子言曰:必立仪。言而毋仪,譬犹运钧之上而立朝夕者也,是非利害之辨,不可得而明知也。故言必有三表。何谓三表?子墨子言曰: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于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于何用之?废(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此所谓言有三表也。”

这里,“表”,义同法,即标准、规则。墨子的第一表“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指本照先世圣哲的经验,即间接经验,可以认为带有某种演绎推理的性质;第二表“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指考察今世民众的切身感受,即直接经验,可以认为带有某种归纳推理的性质;第三表“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指将言语出令变为刑政法条,看是否对国家、百姓、人民有利,可以认为带有类比推理的性质。很明显,墨子的“三表法”虽有重视感官经验(感官经验不可避免地带有不能达到认识事物本质属性的不足,如“古者圣王之事”记述了若干天帝、鬼神能赏善罚恶之类虚妄不实的东西)的偏向,但它明确认识到,断定立言的是非与利害取决于实践,应当视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无可置疑的命题的初始表述,其论证性质不容忽视。请看,墨子的“(言)必立仪”是说,要确立和论证一种观点(“立言”,立论)必须依据人所共知的标准(“表”,即“本之者”“原之者”和“用之者”)作为前提条件,经由一定的推理方式(或演绎,或归纳,或二者杂糅),方能确定无疑地推出结论。这就使墨子关于“三表”的表述,不期然而然地带上了逻辑推理的性质。

2.墨子将“名”“辩”“辞”“故”“理”“类”“说”等用为逻辑常用术语

1)名

“名”的概念,最早由邓析提出。《邓析子·转辞》:“循名责实,实之极也。按实定名,名之极也。”不过,这是指“名”“实”之间相互参验,就能形成一个与“实”相符的“名”。孔子有“正名”之论,《论语·子路》:“必也正名乎!”此处所说的“名”,义为名分、名位,指社会政治和伦理关系,而非与“实”相对的逻辑意义。而墨子在述事论理过程中,则明确无误地使用与“实”相对的“名”,就是说,给“名”注入了应有的逻辑意义。例如,《非攻下》:“今天下之诸侯将犹多皆攻伐兼并,则是有誉义之名,而不察其实也。”其中,“有誉义之名”之“名”,与“不察其实也”之“实”相对而言。诸如此类的用例还有很多。由此可以认为,“名”的逻辑意义的使用始于墨子。

2)辩

“辩”,是辩论、辩学。墨子常用为“辩论”之义,《公孟》“子墨子与程子辩”中的“辩”就是如此。由此又引申为“辩学”,《尚贤上》“厚乎德行,辩乎言谈,博乎道术”的“辩”就是如此。总之,墨子将“辩”的“辩论”“辩学”二义,都用为逻辑常用术语。

3)辞

“辞”的本义为辩辞。引申为一般文辞,墨子常用它作“命题”义。《非儒下》“弗知从有知也,无辞必服,见善必迁”中的“辞”就是如此。可以说,“辞”已被墨子用作逻辑常用术语。

4)故

“故”,义为缘故、理由、条件。墨子常用此义并将其引向逻辑常用术语,例如《尚同中》“察乡长之所以治乡[而乡治]者,何故之以也”中的“故”就是如此。后期墨家进而用作三物“故、理、类”之“故”。

5)理

“理”,义为道理、条理。墨子将“道理”之“理”,引申为表示“常理”“一般性道理”的逻辑常用术语。《非儒下》“不义不处,非理不行”之“理”就是如此。后期墨家进而用作三物“故、理、类”之“理”。这里“理”区别于“故”,因为“理”可以解释为永远起作用的“故”而不单单是某一事物或某一现象出现或形成的直接起作用的“故”。

6)类

“类”,义为类别、同类。墨子常用此义并将其引向逻辑常用术语。例如《非攻下》:“今逮夫好攻伐之君,又饰其说以非子墨子曰:‘以攻伐之为不义,非利物与?昔者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此皆立为圣王,是何故也?’子墨子曰:‘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者也。’”其中的“类”,就是如此。后期墨家进而用作三物“故、理、类”之“类”。

7)说

“说”,义为说明、辩说、原因。墨子常用此义并将其引申为解释、论列。《法仪》“天苟兼而有食之,夫奚说以不欲人之相爱相利也”中的“说”就是如此。后期墨家进而用作“以说出故”之“说”。

墨子用作逻辑常用述语的“名”还有不少,兹不具论。

3.矛盾思想的揭示

如同墨子正面地、肯定地述事论理一样,反面地、否定地述事论理也不可缺少。这时,他经常使用“悖”(或作“费”“拂”)的概念。虽说每次使用“悖”字都有具体的语言环境,但总括这些用法,就可以得出纯抽象意义的“悖”概念,其基本义应当是悖谬、忤理、狂举。《非攻下》:“此其为不利于人也,天下之害厚矣。而王公大人乐而行之,则此乐贼灭天下之万民也,岂不悖哉!”《贵义》:“子墨子曰:‘世之君子,使之为一犬一彘之宰,不能则辞之;使为一国之相,不能而为之。岂不悖哉!’”都是如此。有时,辩说自相矛盾的事理,可能不出现“悖”字。《公孟》所言“执无鬼而学祭礼,是犹无客而学客礼也,是犹无鱼而为鱼罟也”便是这样。有时,墨子甚至运用排比句式来深化这种矛盾思想的揭示。《非攻上》:“今有一人,入人园圃,窃其桃李,众闻则非之,上为政者得而罚之。此何也?以亏人自利也。至攘人犬豕鸡豚者,其不义又甚入人园圃窃桃李。是何故也?以亏人愈多,其不仁兹甚,罪益厚。至入人栏厩,取人牛马者,其不仁义又甚攘人犬豕鸡豚。此何故也?以其亏人愈多。苟亏人愈多,其不仁兹甚,罪益厚。……当此,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谓之不义。今至大为攻国,则弗知非,从而誉之,谓之义,此可谓知义与不义之别乎?”这里,墨子更从比较中尖锐地指出,偷窃别人园圃中的桃李、攘夺别人的犬豕鸡豚、强取别人栏厩中的牛马……“天下之君子”都知道这些行为一个比一个更不义,罪更重,但对攻伐别人国家(使之亡国灭种),他们反而不知道这是非义之举,并且加以赞誉,岂不荒谬绝伦?显见,由上述排比推理而得的矛盾思想,更为鲜明和强烈。所有这些,都是墨子在述事论理中揭示出来的矛盾思想的实例。可以说,墨子所论已邻于“矛盾律”的门阈。

不难看出,墨子“言有三表”,将“名”“辩”“辞”“故”“理”“类”“说”等用作逻辑常用术语以及对矛盾思想的揭示,无一例外地对后期墨家最终完成墨辩逻辑学作了必要的铺垫,打下了坚实的根基。

(二)墨家逻辑精义述要

战国中后期,墨子的弟子、再传弟子即后期墨家在墨子所建立的逻辑思想的基础上,又汲取包括邓析、惠施、尹文、公孙龙以及其他辩者在内的关于名辨的理论与实践的合理因子,经由若干作者,花费大约两个世纪的时间,共同撰成包括大量形式逻辑内容在内的《墨经》一书。以现代形式逻辑的观点来分析,其内容涵括:关于辩论、辩学及其功用的论列,关于思维形式“名”“辞”“说”的论列和关于推理论证方式的论列,关于类比推理“譬”“侔”“援”“推”以及它们所可能出现的逻辑错误及其原因的论列,关于命题中词项周延的论列,关于逻辑基本规律的论列等。今缕述如下。

1.辩论、辩学及其功用

《小取》:“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这里的“辩”指辩论、辩学,即《经上74》“辩,争彼也。辩胜,当也”,及《经说下35》“俱无胜,是不辩也。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的“辩”。就是说,墨家既将“辩”视为辩论之事,又将“辩”视为辩论之学。“彼”,指论题,即《经上73》“彼,不可两不可”的“彼”。就是说,墨家认为,“彼”指辩论双方就同一论题而论其是(真)非(假)。墨家认为辩论、辩学的功用有六:一是人们用来明了事理的正确与错误,二是用来审察社会治理的好与坏,三是用来辨明诸事物及其关系的同与异,四是用来考察事物的称谓与事物本身对当与否,五是用来裁定利与害的取舍,六是用来决断并廓清事理的嫌疑。这里,我们仅就六功用之一“决嫌疑”举例说明之。《经说下1》“止。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中,“此”指少数肯定性例证,“是”指所有同类例证。彼方欲以少数肯定性的例证,通过只具有或然性的不完全归纳推理,冀得凡属同类事物亦皆如此的一般性结论,我方则举同类事物中的一个或几个否定性例证,对其所谓一般性结论表示怀疑。于是,彼方所谓一般性结论之嫌疑,立得廓清。大矣哉,辩论、辩学的功用!

我们知道,现代形式逻辑的基本作用包括名辨逻辑本身的认识作用和名辨在实际运用中的作用两个方面。虽然墨家看来更加重视名辨方法在实际运用中的作用,但同时也涉及名辨逻辑本身的认识作用,就是说体现了一个由已知而到达未知的推理过程。《经说下1》的文字正是这样的推理过程。由此可见,从墨家逻辑到现代形式逻辑,可以说是一以贯之的。

2.思维形式“名”“辞”“说”的论列

《小取》:“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墨家说,在辩论过程中,必须做到:以概念反映特定客观对象的属性,以判断表达自己立论或驳论的意见,以推理揭示某一判断成立与否的缘故。显然,这里墨家是在说明作为推理过程的辩论所包括的环节。

1)名

在后期墨家那里,“名”已成为真正的逻辑常用专门术语,即《经上31》“举,拟实也”,《经说上31》“举。告以文(之)名,举彼实故也”的“名”。“举”,指言说、标举。凡概念必反映客观对象。例如,反映客观对象范围(外延)的“达名”(如范畴“物”)、“类名”(如普遍概念“马”)、“私名”(如单独概念“臧”)如此,反映客观对象属性(内涵)的“形貌名”(如“山”“丘”“室”“庙”)、“居运名”(如“乡”“里”“齐”“荆”)以及“兼名”(如“牛马”)、“体名”(如“牛”“马”)也如此。“名”举其“实”,此之谓正名。“名”不举其“实”,此之谓“狂举”。不消说,这与亚里士多德概念论是一致的。“名”(概念)有内涵、外延两个方面。墨家的名同样有“内涵定义”和“外延定义”的划分。墨家十分重视“定义”,《经上》就由近百个定义组成。如《经上40》“久,弥异时也”是“久”的内涵定义,《经说上40》“久。古今旦莫”,是它的外延定义。

2)辞

“辞”,是联接“名”构成意的表达,即命题。用命题表达思想,是判断的功用。这与亚氏判断论是一致的。

3)说

“说”,是说明、解说。“故”,指缘故、理由、条件。“故”又有“小故”(部分理由)、“大故”(全部理由)之分。“小故”是“有之必然,无之不必然”的理由,相当于现代形式逻辑的必要条件。“大故”是“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的理由,相当于现代形式逻辑的充分必要条件。凭借说明,确立立论或驳论的理据,即以“说”揭示“故”,是推理的功用。这与亚氏推理论是一致的。

众所周知,概念、判断和推理这三种思维形式,囊括了人类思维过程的全部内容。可见,墨家逻辑已经达到高度的逻辑自觉,与亚氏逻辑相当切近。

3、推理论证方式的论列

《小取》:“或也者,不尽也。假者,今不然也。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这里,墨家对七种推理论证方式作了诠释。它们分别是“或”“假”“效”“譬”“侔”“援”“推”。

1)或

《小取》:“或也者,不尽也。”墨家说,有的如此,但非都如此。这里,“或”单言时,用为肯定性无定代词,指有的、有人。例如,《经说上74》“不俱当,必或不当”中的“或”;比言时,用为选择连词,指“或者……或者……”,“一方面……一方面……”。就是说,“或”,墨家用为特称判断,指主词外延中的一个,包含于谓词外延之中。例如,《经说下35》“异则或谓之牛,或谓之马也”中的“或……或……”。与《经说上82》“见。特者,体也。二者,尽也”中之“特”相当。“尽”,指穷尽、全部,即《经上42》“尽,莫不然也”的“尽”。墨家用为全称判断,指主词外延皆包含于谓词外延之中。作为推理论证方式的“或”,暗合于现代形式逻辑不相容选言判断或推理。

2)假

《小取》:“假者,今不然也。”墨家说,假设如此,即今尚未如此。这里“假”用为连词,指假设、假借,即《经说下9》“假必非也而后假。狗假霍也,犹氏霍也”的“假”。作为推理论证方式的“假”,暗合于现代形式逻辑的假言判断或推理。

3)效

《小取》:“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墨家说,“效”,指为某事物或理论提供标准或公式,用作仿效复制或代入验证的依据。“所效”,指用来作为仿效复制某事物的标准或代入验证某理论的公式。所以仿效复制而得的事物恰合标准或代入验证的理论恰合公式,就是真(正确),不这样,就是假(错误)。这便是“效”的真实意义。很明显,作为推理论证方式,“效”近似于现代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推理。例如,将《经上70》“法,所若而然也”,《经说上70》“法。意、规、员,三也俱可以为法”,仿“三段论”推理述之,则为:凡循制圆法所作几何图形必为圆形。今用意识之圆(或规作之圆,或已有之圆)为法式制圆,则所得图形必定为圆。这里,“所若而然”的“法”相当于“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意识之圆”(或“规作之圆”,或“已有之圆”)相当于“小前提”,“所得图形必定为圆”相当于“结论”。“效”式推理论证方式,亦可用作“三段论”推理,可谓殊途同归。

4)譬(辟)

《小取》:“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墨家说,“譬”喻,是举出已明的别一事理,来晓谕未明而同类的此一事理,以求明之也。这里,“譬”指譬喻、比譬。也,读为他。很明显,作为推理论证方式,“譬”相当于现代形式逻辑譬喻式类比推理。

5)侔

《小取》:“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墨家说,“侔”是比列语法结构相类、语义亦有关联的宾辞和主辞,并由宾辞之是非断定主辞之然否的推理论证方式。这里,“侔”指齐平、均等。孙诒让《墨子间诂》云:“《说文·人部》云:‘侔,齐等也。’谓辞义齐等,比而同之。”甚是。很显然,作为推理论证方式,“侔”相当于现代形式逻辑排比式类比推理。

6)援

《小取》:“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墨家说,既然对方以自己的事理为然,那么我方援对方之例推出的同类事理为什么不可以为然呢?这里,“援”指援引、援例。很明显,作为推理论证方式,“援”相当于现代形式逻辑援例式类比推理。

7)推

《小取》:“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墨家说,我方以对方所非或所不然的事理,与他所是或所然的事理同类,从而推定对方所是或所然的事理也应为非或不然。这里,“予”指给予、推予。很显然,作为推理论证方式,“推”相当于现代形式逻辑归谬式类比推理。应该指出,“推”式推理与“止”式推理同属反驳推理,然二者反驳方法有异。例如,《经下1》“止,类以行之,说在同”,《经说下1》“止。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此为“止”式推理之例,是说对方以某类事物中的部分对象(“此”)具有某种属性(“其然”)而未及发现相反例证,从而利用简单枚举归纳法试图推定该类事物中全部对象(“是”)均具有某种属性(“其然”)。这时,我方则举出一个或几个同类事物而不具有某种属性的例证,利用特称否定判断与全称肯定判断具有矛盾对当关系的规则以阻止对方的推理过程。可见,“止”式反驳推理之实质在于两类判断具有一真一假关系,而“推”式反驳推理之实质则在于两类判断属于同假关系。

总之,以上七种推理论证方式中,“或”被定义为“不尽”,是判别与全称判断相对的特称判断。“假”被定义为“今不是”,是假说,相当于假言判断。“效”指合乎法则的思考为是(正确),不合法则的思考为非(错误),相当于“三段论”的演绎推理。“譬”“侔”“援”“推”都属类比推理,其中,“譬”是概念比较,“侔”是命题比较,“援”属援例以类比,“推”属知道未知情况与已知情况同类,而对未知情况做出否定结论,则已知情况亦必予以否定,形近归纳。这七种推理论证方式,有特称、全称、假言、类比、演绎和归纳等诸多逻辑内容。因此我们说墨辩逻辑与亚里士多德逻辑、因明逻辑鼎足而三,是不争的事实。

4.类比推理“譬”“侔”“援”“推”可能出现的逻辑错误及其原因的论列

尽管如此,不能不指出,类比推理“譬”“侔”“援”“推”有时可能出现逻辑错误。

《小取》:“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辞之侔也,有所止而正。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这里,“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是说“譬”式推理是要取其同类之例,但这种同类只要求事物“有以同”,即具有某种相同点,而不要求一切皆同。此处,“率”“遂”皆用为副词,指皆、尽。例如,《非攻下》“今逮夫好攻伐之君,又饰其说以非子墨子”的非理辩解中,“好攻伐之君”以正义性的“诛”战比譬非正义的“攻”战,成为谬误之譬。“辞之侔也,有所止而正”,是说“侔”式推理只限于一定类属关系的范围才是正确的,超出此范围即陷入谬误。例如《小取》“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船为木制品,“船”与“木制品”之间有类属关系,但“入木”义为进棺,所以“入船”与“入木”两事物之间就没有类属关系。于是,“入船,入木也”成为谬误的“侔”。“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是说“援”的敌我双方的论点虽然相同,但提出论点的论据未必相同。这样,仅凭两个论点类同而推断某一论点成立,有可能陷入谬误。《公孟》:“子墨子有疾,跌鼻进而问曰:‘先生以鬼神为明,能为祸福,为善者赏之,为不善者罚之。今先生圣人也,何故有疾?意者,先生之言有不善乎?鬼神不明知乎?’子墨子曰:‘虽使我有病,(鬼神)何遽不明?人之所得于病者多方,有得之寒暑,有得之劳苦。百门而闭一门焉,则盗何遽无从入?’”跌鼻不明“人之所得于病者多方”之理,遽断墨子之言“有不善”“鬼神不明知”,成为谬误的“援”。“其取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说在“推”式推理中,吾人择取或承认某一事由,必有其择取或承认的缘故。其所择取或承认的事由相同,而其所以择取或承认该事由的缘故未必相同。倘若仅以择取或承认的事由断定是非,有可能陷入谬误。《经说下17》:“在(察)。尧善治,自今在诸古也。自古在之今,则尧不能治也。”针对尧帝当政时的情况,称“尧善治”可以。此后,时代演进,世情变化,如同样用尧当政时的治策,可能就治理不好天下了。因为施政必须依据不断变化的世情而定。用旧法不能有效地治理新政,却还要说“善治”,成为谬误的“推”。

接下来,墨家找出了上述逻辑错误出现的原因。

《小取》:“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诡),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这里,点明出现逻辑错误的原因有“多方”“殊类”和“异故”三个方面。所谓“多方”,指词语往往是多义的。在推理论证过程中,必须保证同一词语在宾辞和主辞中的同一性。如前后词义出现相异现象,就会陷入谬误。例如《小取》“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中,宾辞的“木”和主辞“入木”之“木”不同,如硬性推得“船,木也;入船,入木也”,便成为“推”的谬误,必须在主辞的主词和谓词之间加否定副词“非”,方能成立。所谓“殊类”,指事物的不同类别。类有同异之别和大小之别。一般来说,同类之量可以相比较,而异类之量则不能相比较。由大类可以必然地推及所包含的小类,而由小类则不能必然地推及包含它的大类。例如《经说下5》:“异。木与夜孰长?智与粟孰多?……”“木”与“夜”是异类事物,量纲不同,一用长度来计长,一用时间来计长。“智”与“粟”同样如此。所谓“异故”,指缘故不同,故有大小之别和性质之别。例如“以说出故”的“故”,包括“理”在内的一切前提,但“故”在具体的推理过程中又有与“理”(相当于大前提)相并列的“故”(相当于小前提),这是“故”在范围上的大(包括“理”在内)、小(与“理”相并列)之别。此外,“故”又指假言判断或推理的理由、条件,而这样的“故”,有“大故”(充分必要条件)与“小故”(必要条件)之异。既然如此,吾人在作类比推理“譬”“侔”“援”“推”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有关规则,谨慎行事,不可率而为之,也不可时常使用。

再接下来,墨家列举了几种“侔”式推理逻辑错误的实例。其实,“侔”式推理相当于现代形式逻辑的附性法推理(或复杂概念推理),即在原判断宾、主辞前附加意义相同的关系词后推出新判断的推理形式。不过,这一新判断有时是对的,有时又可能是错误的(必须在新判断主词与谓词之间加否定副词“非”以否定之,才能由误归正)。例如《小取》:“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这一“侔”式推理是正确的,墨家称之为“是而然”。其公式可以表示为:AB,所以CACB。但《小取》“车,木也;乘车,乘木也”则是错误的,必加“非”作“乘车,非乘木也”才能成立。因为“木”在宾辞和主辞中意异。前释为“木制品”,后释为“树木”,墨家称之为“是而不然”。其公式可以表示为:AB,所以CA不是CB。这是“侔”式推理逻辑错误的第一种情况。至于《小取》“且入井,非入井也;止且入井,止入井也”中的否定宾辞正确,而否定主辞墨家已在结论的主、谓项间删去“非”字,于是把原来错误的否定结论改为正确的肯定结论,墨家称之为“不是而然”。其公式可以表示为:A不是B,所以AB。这是“侔”式推理逻辑错误的第二种情况。又至于《小取》“居于国,则为居国;有一宅于国,而不为有国”中的“居于国”和“有一宅于国”只是语义相类,而语言结构并不相类,不符合“侔也者,比辞而俱行(语言结构相类,语义也相类)”的要求。所以前一种情况表述为“居于国,则为居国”,为是;而后一种情况表述为“有一宅于国则为有国”,为非。这是“侔”式推理逻辑错误的第三种情况,墨家称之为“一是而一非”。其公式可以表示为:fA)是gA),所以fB)不是gB)。

5.命题中词项周延的论列

我们认为,墨家将词项“一周而一不周”置于“侔”式推理逻辑错误中论列欠妥,但墨家发现并成功使用逻辑上的周延理论,毕竟是值得大书特书的。

《小取》:“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也。有乘于马,因为乘马矣。逮至不乘马,待周不乘马,而后为不乘马。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我们说,命题中词项的周延理论,一般指直言命题或关系命题中的词项所指对象的范围大小或该词项作为概念所反映的外延大小。所谓“周延”,就是断定了全部外延的;所谓“不周延”,只是不断定为全部外延,而非断定为不是全部外延。现代形式逻辑认为,肯定命题的谓项是不周延的,因为全称肯定判断SAP虽然断定了S类的所有分子都是P类的分子,但SAP并没有断定S类的所有分子就是P类的所有分子,因此,SAP没有断定谓项P的全部外延。在SAP中,谓项是不周延的。相反,否定命题的谓项是周延的,因为全称否定判断SEP,断定了S类的任何分子都不是P类的任何分子,也就是断定了在SEP中,谓项P是周延的。回看墨家所论,当吾人断定“某人乘马”时,不必要求他乘过所有的马(“不待周乘马”),然后才可谓“乘马”,只要是乘过一匹马(“有乘于马”),就可谓“乘马”了。而当断定“某人不乘马”时,就必须要求他不乘所有的马(“待周不乘马”),然后可谓“不乘马”。这就等于肯定命题的谓项“马”是不周延的,而否定命题的谓项“马”是必须周延的。不消说,墨家所论周延与否,与现代形式逻辑中词项周延理论完全一致。这应当被认为是墨家对逻辑周延理论的一大贡献。

6.逻辑基本规律的论列

不可否认,推理论证时要遵循逻辑基本规律来进行。在述事论理的过程中,可以说墨家已经发现了逻辑基本规律,并熟练地加以运用。

1)同一律

《经说下68》:“彼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此亦且彼]。”这是墨家对“正名”而言的,但其基本思想与同一律完全一致。现代形式逻辑告诉我们,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概念、判断必须具有确定的内容,即“aa”。

2)矛盾律

《经说上74》:“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这是墨家对“之牛”(这是牛)和“之非牛”(这不是牛)的具体事例而言的,但其基本思想与矛盾律一致。现代形式逻辑告诉我们,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对同一对象所作的两个矛盾判断不能同真,必有一假,即“a不是非a”。

3)排中律

《经上73》:“彼,不可两不可也。”这是说,一对矛盾判断不可以都假(“不可”),必有一真。现代形式逻辑告诉我们,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对同一对象所作的两个矛盾判断不能都假,必有一真。即“a或非a”。

我们注意到,墨家关于矛盾律和排中律的论述,是在《墨经》的《经上74》《经说上74》和《经上75》《经说上75》。它们前后相接,说明墨家同时发现并使用了这二律。从二律的内容上来看,它们也是密切相关的。我们可以说,矛盾律可以表述为:任何思想不能既反映某种客观对象而又不反映这个对象,而排中律可以表述为:任何思想或反映某种客观对象,或不反映这个对象,都是说矛盾思想总有一真或一假。这说明墨家对二律可以表达同一思想这一点认识得十分清楚。进一步说,同一律表示任何思想如果表示某种客观对象,它就反映这个客观对象,而不能又反映别的客观对象。不消说,同一律可以视为与上“二律”(矛盾律、排中律)是同解的。而同一律即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概念、判断必须具有确定的内容,从而杜绝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的弊病,这是推理论证的常识,必须人人遵循,处处遵循,谁也不能违犯!虽然它在《经说下68》表述出来,但完全可以视为与矛盾律、排中律一同被发现并使用。实际上,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一书中,也是首先提出了矛盾律和排中律,没有明确地提出同一律,不过在其逻辑著作中隐含了同一律的思想。墨家逻辑与亚氏逻辑在这一点上何其相似乃尔!

综上所述,墨子与后期墨家共同建立了墨家逻辑学。墨子先作了必要的铺垫,后期墨家进而完成了建立墨家逻辑学的任务。一句话,现代形式逻辑所包含的逻辑的对象与作用、概念(含定义、划分)、判断(含假言、选言、模态、周延)、演绎推理(含直接推理、附性法、三段论)、归纳法(含简单枚举法、完全归纳法、类比法)、形式逻辑基本规律(含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论证(含演绎论证、归纳论证)等等,墨家逻辑几乎都有所论列,其中不少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提出了相当丰富、相当科学的思想与理论,业已构成中国古代逻辑体系的主要内容。由此可知,所谓“中国古代无逻辑”实属谰言。

二、墨家逻辑与亚氏逻辑及因明逻辑之比较

其次论列墨家“三物论”逻辑及其与古希腊亚氏“三段论”逻辑、古印度“三支论”逻辑之比较。

《大取》:“三物必具,然后足以生。(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墨家说,只有而且必须具有“故”“理”“类”三物(三个论据),这个辞(结论)才可以成立。这里,“辞”指论题(立辞),“故”指直接生出“辞”的论据,而且仅仅是指与一般规律“理”相并列的具体论据,“以故生”指这论题或结论是由这个“故”直接产生出来的。它相当于直言推理中的“小前提”。“理”指事物的一般规律,“以理长”指这论题或结论本是根据一般规律的“理”生长、发展出来的,它相当于直言推理中的“大前提”。“类”作为立辞的三个论据之一,指举类、举例。“以类行”,指由同类事例之可行来证明“辞”得以成立。

无独有偶,印度陈那因明“三支论”(宗、因、喻[喻体、喻依])与墨家“三物论”(辞、故、理、类)有相似的形式结构。“三支论”同样重视举类(喻依)的作用,将其视为与一般规律的“理”(喻体)不可分割的论据(喻体、喻依统称喻)。墨家的“类”和陈那的“喻依”是在整个演绎推理之外加上具有归纳性质的举类,因为墨家和陈那常将“理”或“喻体”省略,故加“类”或“喻依”,以期增添“理”或“喻体”的色彩,从而保证推理论证的可靠性。至于亚氏“三段论”,其“大前提”必须标出,所以完全不需要加“类”或“喻依”之类。今举例说明于下。

《经下45》:“损而不害,说在余。”《经说下45》:“损。饱者去余,适足不害,能害,饱。若伤麋(读为糜)之无脾也。且有损而后益者,若疟病之人于疟也。”其“三物论”形式结构可写作:

辞:损而不害。

故:说在余。

理:凡有余者损而不害(省略)。

类:(同类)饱者去余,适足不害。有损而后益者,若疟病之人于疟也。

(异类)能害,饱,若伤麋之无脾也。


若改写为因明“三支论”形式结构,可写作:

宗:损而不害。

因:说在余。

喻:(同喻)喻体:凡有余者损而不害(省略)。

喻依:饱者去余,适足不害。有损而后益者,若疟病之人于疟也。

(异喻)喻体:凡有余者损而不害(省略)。

喻依:能害,饱,若伤麋之无脾也。


若改写为亚氏“三段论”形式结构,可写作:

大前提:凡有余者损而不害(省略)。

小前提:说在余。

结论:损而不害。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墨家“三物论”的“辞”相当于亚氏“三段论”的“结论”(论题)或因明“三支论”的“宗”;“三物论”的“故”相当于“三段论”的“小前提”或“三支论”的“因”;“三物论”的“理”相当于“三段论”的“大前提”或“三支论”的“喻体”;“三物论”的“类”相当于“三支论”的“喻依”。“三段论”是一种单纯的演绎推理形式,它不同于论证,自然不需要有举类的归纳方法。这样看来,尽管“三物论”和“三支论”也体现了演绎推理的基本形式结构,但因有“类”“喻依”杂厕其中,便带上了归纳的因子,成为演绎与归结杂糅的论式和方法,不是“三段论”那样严格的推理形式,甚至在形式结构上还没有形成“三段论”那样固定的语言形式。尽管如此,三者之间可以作有条件的转换。例如毛泽东主席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说:“我们的事业是正义的。正义的事业是任何敌人也攻不破的。”我们可以作如下分析:

我们的事业是任何敌人也攻不破的(“辞”,因明称“宗”,形式逻辑称“结论”);

因为我们的事业是正义的(“以故生”,因明称“因”,形式逻辑称“小前提”);

正义的事业是任何敌人也攻不破的。(“以理长”,因明称“喻体”,形式逻辑称“大前提”)

例如各个历史时期的革命斗争。(“以类行”,因明称“喻依”)

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墨家逻辑的评述与赞扬

再次,论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墨家逻辑的评述与赞扬。2019111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40届会议决定,将每年114日定为“世界逻辑日”。其相关文件指出:“逻辑作为一门鼓励理性和批判性思维的学科,对人类知识、科学和技术的发展至为重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奥德蕾·阿祖莱2020114日在首个“世界逻辑日”的致辞中说:“不论是从亚里士多德或欧几里得、莱布尼茨及斯宾诺莎的著述中,还是从中国墨家学派到印度正理学派创始人的典籍中,我们都能看到,逻辑研究千百年来一直吸引着数不胜数的哲学家和数学家。”谨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奥德蕾·阿祖莱致辞中对中国墨家逻辑的此种评述和赞扬来结束全篇。

来源 | 文史哲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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